乘车人抛物将被处罚 酒驾套牌将入诚信平台
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吉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特别关注了村道设置明显标志、标线,并增加乘车人向外抛物等三项处罚,提到酒驾、闯红灯、超速、套牌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进入交通诚信体系平台。
新变化
将为村道设明显标志、标线
开车的人都会有这种感觉,走惯城市施划一新的街路后,一开车进入乡村街路特别不适应。因为,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以及道路标志、标线等设置尤为缺失和不规范,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
“针对农村道路标志、标线设置缺失,农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较为突出,我们已建议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加强规范。”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耿强在《修正案》说明中透露,按照国务院2012年《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及道路的标志、标线。”
新亮点
酒驾、套牌将进入诚信平台
记者在《修正案》中看到一个亮点,即建立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修正案》认为,建立诚信平台对于有关部门有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会起到积极作用。《修正案》规定:“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主要记载酒驾、套牌、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能需要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修正案》同时提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对个人违法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个人可以利用道路诚信信息系统平台,查询本人信息。”“开放和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举措
处理事故应接受公众监督
《修正案》对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工商部门职责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和报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
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监督作了补充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对办理车辆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新建议
施工中断交通及时调整信号
据统计,不按标线行驶已成为今年我省车辆违章的“重灾区”。在修改《修正案》中,关于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置及调整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很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给予规范。
为此,在《修正案》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根据道路等级和通行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三款修改为:“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高、调整、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整、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在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因道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交通信号。”
新处罚
将增加乘客抛物等三项处罚
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三项处罚。《修正案》规定: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公交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其他车道的;以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速行驶,未超过10%的,设定了罚款处罚。
调整了两项处罚幅度:将“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将“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删除。
新增加
限速段应在醒目位置设标志
关于道路限速和测速取证,《修正案》参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两款有关限速的规定。
即“道路限速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道路交通流量以及车辆类型构成;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限速路段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速和解除限速的提示标志”。
《修正案》增加一条有关测速取证的规定:“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结束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上午在 长春 结束。有公民旁听本次全体会议。
会议补选蒋超良为吉林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邮政条例>的决定》等;通过了人事任免名单。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补选吴玉珩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平市人大常委会补选于谦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化市人大常委会补选乔恒、姜殿忠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吴玉珩、于谦、乔恒、姜殿忠的代表资格有效。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接受王森辞去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通化市人大常委会接受王凤玉辞去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法终止王森、王凤玉代表资格。
省人大代表宋玉文去世。宋玉文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在,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513名。
此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明年2月上旬在长春召开。
新文化报 记者 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