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档口被倒了“三手”被要求离开 半年租金咋退

02.12.2014  12:47

    长春市民小周昨日反映:他在半年前租下一处档口,交了一年租金3.5万元,如今还剩半年。但是房东现要求他离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里被“倒了三手”。

    本报记者彭洪升核实报道:小周在长春市卫星广场附近一处小商场兑了个档口,交了一年的费用。半年前,他兑这个档口时,承租者是一位刘姐,她将其中一部分租给小周。今年5月初,刘姐要将这里整体出兑,一位刘姓年轻男子兑下了这里。小周将总计3.5万元租金交给刘姐,小刘则给了刘姐10.5万元作为兑费。小刘还和商场的房东签订了3年的合同,等到刘姐租金到期后,他再继续交纳租金。可等租期到了,小刘却不干了。小周说,商场房东姓安,发现租期已到,告诉他二楼的餐饮区域将重新招商了,他马上就得离开,可小周剩余的半年租金该朝谁索要呢?

    对此,房东安先生说,他与小刘重新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见到过小周,“小刘说有个合作者,我还以为是一起做买卖的,并不知道是这么个形式。”安先生说。

    而原承租者刘姐表示,“我出兑的费用是14万元。当时的小刘和小周全部在场。实际上,小刘该给我14万兑费,小周应该给小刘3.5万元的租金。小周的协议不是和我签的,是和小刘签的,和我都没有关系。”刘姐说。对于协议的这个说法,小周没有异议。昨日,记者电话联系小刘,但对方拒绝与记者沟通。小周说,以前联系小刘,答复是“租金不是他收的,他不能负责”。

    长春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冬说,如果原承租者在出兑时已经交代清楚,并且协议也是与随后的承租者签订,小周的维权对象,应该是他的“合作者”小刘。在此事中,因为小周在交纳租金时,并没有明确要求看对方的产权证明,实际上,其所签订的协议,并非与房子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所签订的,这样很容易出现问题。在房屋或商铺租赁时,一定要与房子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相关协议,否则不利于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