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建办〔2016〕41号
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3日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监管公信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厅相关处室(单位)要结合“权责清单”的推进落实,理顺归集路径,畅通公开渠道,做好“双公示”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的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多方公示,以用促建。充分利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厅相关处室(单位)对本部门负责公示的信息要全面把关,对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主要任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行政许可企业范围包括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等,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决定文书编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许可日期、有效期限、许可机关,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决定文书编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处罚机关,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厅相关处室(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双公示”工作的需要,加快推进“双公示”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实现系统自动公示。实现系统自动公示前,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会同厅审批办对“双公示”内容进行人工统计公示。
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还应推送至省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集中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公示”工作涉及内容多、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厅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肃性,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扎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厅信息办要加强与省政府负责信用信息公示的部门协调配合。要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