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营改增”后 纳税人要注意这些问题

18.04.2016  08:28

  松花江网讯 今年5月1日后,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取消认证了,纳税人领用发票、申报纳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都有了新的变化。4月17日,市国税局提醒“营改增”纳税人,这些事项您要提前看清楚了。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市国税局规定应使用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支付的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价款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咋领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可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携带税控专用设备、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在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

  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取消认证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纳税信用A级、B级的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过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应在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营改增”申报纳税

  (一)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自2016年6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应自2016年7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申报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2016年6月30日。

  (三)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销售、出租增值税暂由地税局代征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具体纳税申报等事项另行明确。  (江城晚报记者/李春红 编辑/李波)

版权声明: 松花江网是江城报业在互联网上授权发布松花江网、《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新闻的唯一合法媒体,欢迎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转载,但务必标明出处“松花江网”和作者姓名;吉林市范围内网站若要转载,必须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如若违反,松花江网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能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