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是英美专有!习大大今天在英国议会开讲"中华法制"
10月20日,习大大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说:“ 英国是最先开始探索代议制的国家,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中英两国立法机关可以加强交流互鉴。 ”
我们常听说,英、美等一些国家的法律,用的是一套叫做 “英美法系” 的东东,跟咱们的不一样。现在,既然习大大说了两国要加强立法方面的交流互鉴,上学时一直被同学们称为“勤奋狗”的长安君,自然要认真学习一下啦!
长安君请教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大牛教授,终于把这个听上去高深莫测、令人“不明觉厉”的“英美法系”,基本上弄明白了:
英美法系,又叫做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 它产生于英国,在其“日不落帝国”时代,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美法系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的 主要特点是 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 判例法,就是指没有成文的法典,而是用法院曾经作出的判决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司法审判。 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有“ 法官造法 ”一说,法官像神一样,特别受到人们的尊重。在英文里,“法官”一词是“justice”,与“正义”的拼写是一样的,意即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
长安君的一个小学同学,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后来去了英国念法律。他微信长安君说:“哎呀妈呀!在国内考司法考试已经很不容易了,要背几百部法律条文,一到英国,更傻眼了!人家根本没有法律条文让你去背,全是汗牛充栋的判例啊!说起来,满眼都是泪!随便一门刑法课,就要看‘一墙’的法院判例!几百年前的判决,今天还在用作法律依据,在法庭上每天援引。”
长安君这回算是长了见识,以前要是谁看“一堆书”、“一箱书”,就已经令人肃然起敬了,敢情在英国学法律,要看“一墙书”!Oh My God!
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咱们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念了法律,成为律师、法官,是一件特别不容易的事。你别看那些香港偶像剧《一号法庭》、《律政俏佳人》里的帅哥美女律师,骑马、开游艇、打高尔夫都“城会玩”,但要进入法律这个职业,其间所付出的艰辛,也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行业的门槛很高,高收入、高社会阶层,也就成为必然。
但在咱中国,也有古老的法治传统。习大大在英国议会大厦讲话时也说到, “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几千年前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
老祖宗留给咱的,叫做 “中华法系” ,春秋战国时就有了,从管仲、商鞅到荀子、韩非子,法家思想一脉相承,提出了至今仍深远影响我国的“以法治国”主张和观念,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强制性工具。法家思想对我国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影响是很强的,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中华文化圈国家的法制,也都留下了中华法系的浓重烙印。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唐律疏议》 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由此可见其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清末民初,在我国,中华法系与发源于欧洲大陆的“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瑞士等为代表)融合,其共同特征就是: 成文法典是立法的主要形式,而不采用“英美法系”那样的判例制度。 所以,在中国学法律的小伙伴们,背法律条文就好了,而不用去背“一墙一墙”的判例。
不过, 到了当代,法系的划分已不那么明显, 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制定、编纂成文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注重判例的效用 。最为典型的,就是现在每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最后,都要附上若干份法院判决书,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审理同类型案件的指导性文件,这就已经有了“判例法”的意味。
所以说,习大大讲的 “中英两国立法机关可以加强交流互鉴” ,是有的放矢、非常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
这不,中英两国的立法机关已经行动起来了,就在上个月20日到25日,英国议会跨党派中国小组代表团一行8人,就应我国全国人大中英友好小组邀请,出席了中英议会定期交流机制第七次会议,针对中英关系、议会交往、依法治国、司法领域合作、科研合作和“中国制造2025”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和看法。
现在,唯一的问题是,在习大大讲的 “交流与互鉴” 成为主题词后,长安君要不要去背那“一墙一墙”的判例法呢?
(责任编辑:王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