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艾滋病检测实行实名制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检测实行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
下列公共场所为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宾馆、饭店、招待所;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中心、足疗/按摩场所;美容美发店(廊、中心);省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其他公共场所。
不得拒诊艾滋病病人
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它疾病的治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为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将抗艾治疗诊疗费用纳医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下列关怀措施: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就业帮助,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免收学前教育阶段的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减免高中教育阶段的学费、住宿费,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因艾滋病致孤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乡低保,并给予生活救助。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的检查、诊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并将符合规定的艾滋病专科医院纳入定点医院管理。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和抗病毒治疗相关检查、诊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患者迁入新居住地需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及时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的,其居住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离开现居住地、迁入新居住地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记者 艾灵)
文章来源: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