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自有住房租房职工可提公积金 不得超租金总额

09.05.2015  12:48

8日, 长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户口限制,今后,无论是否有长春户口的无自有住房租房职工都可提取公积金。此外,新的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申请时间、额度等进行了说明。

与此前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取消了户口限制。

在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方面,新的管理办法要求缴存职工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在租房职工提取额度方面,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新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骗提人员的惩罚力度,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晚报 记者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