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春城之肺”撑起“法治保护伞”“净月保护条例”十一施行

28.09.2015  08:06

给“春城之肺”撑起“法治保护伞  

  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我市东南部,于1998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过多年的保护和管理,净月潭风景区生态质量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成为我市的生态绿核和城市生态名片。然而,近年来,以各种方式利用这片资源的现象越来越多,净月潭风景区因立法缺位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具体管理工作中日益突出。为让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人大说:“为‘生态绿核’保驾护航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了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同时,借鉴了南京、武汉、黄山等城市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具体做法。

  净月潭风景区不同于其他观光游乐型风景区,它有亚洲最大的人工森林,特点是以林为主、林水相依。因此,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侧重对森林、水体的保护,围绕净月潭风景区的增林扩绿、森林病虫害防治、水体保护等均作了规定。在森林防火方面,条例明确了净月高新区管委会、二道区人民政府、双阳区人民政府、净月潭风景区及毗邻林地范围内常驻单位和居民各自防火责任,分三个层次进行强调,并提出“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共同建立“防火救灾机制”的要求。

  同时,条例强化了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对净月潭风景区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净月高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净月潭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及第二十六条都对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在景区区域划定、徒步路线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游客流量控制等主体责任上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有效加强对净月潭风景区的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在净月潭风景区内的执法权力。

   政府说:“让法规成为执法者的坚强后盾

  “在景区的森林防火、林政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服务意识、质量等方面,我们一直在不断强化和改进,取得了一定成效。”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杨文俊表示,条例的出台,对净月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力度、强化责任。

  据杨文俊介绍,下一步,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将严格按照条例,依法对净月潭风景区进行保护和管理。在停车管理上,鉴于条例实施后“禁车入园”的规定,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将在景区正门规划建设一处设计科学先进的立体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可停放车辆1700余台;在景区西门轻轨沿线,将修建一座承载容量达400余台车辆的露天停车场。两处停车场建设完成后,可基本满足游客车辆停放需要。同时,还将配备300台清洁能源车,方便有需求的游客乘坐,此后也会根据景区游客流量,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游客游览需求。

  在森林保护上,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将增置水车、水泵、风力灭火机等物资储备,并建设瞭望塔,实现景区监控85%以上;落实各项包保措施,明确各级职责,全方位落实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结合条例的出台,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将重点整治利用林地私搭乱建、挖山采石、破坏林木、开垦林地、破坏地表植物的违法行为。

  “条例出台后,风景区的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对于乱扔垃圾、破坏基础设施、携带火种、捕猎、垂钓等行为,在批评教育后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将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定的罚款,充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力和效果。”杨文俊表示。

   代表说:“相比上位法,条例保护力度更大、管理力度更严

  市人大代表程松彬表示,唯有立法,才能为对在净月潭风景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程松彬坦言,相对于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这个上位法,条例保护力度更大、管理力度更严。“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除破坏性严重、安全隐患较大建设活动予以禁止外,个别建设活动经管理机构审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然可以进行,如设置商业广告等。但我市制定的《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不仅杜绝牌匾钢架等现代城市元素影响景观协调性,同时,还禁止在景区内建设培训中心、会所等,可以说为打造最自然、最原始的生态园林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作用。”(记者  祝书琳)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