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安全驾驶注意事项
一、首先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三、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后方可参加作业。
四、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六、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七、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八、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九、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十、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十一、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十二、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十三、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十四、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十六、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农业机械作业场地要设专人管护,场地四周要设有安全警戒线。
十八、农业机械进入场院前要加装防火罩,农产品加工车间或私人加工作坊要设有干粉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