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女职工生育休假调整为158天 增加产假15天

17.02.2017  18:33

  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调整职工生育假期的有关精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吉卫联发〔2016〕20号),决定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1、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另讯>>

  高脂血症等5种疾病纳入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将溃疡性结肠炎、房颤、克罗恩病、高脂血症、心内膜炎纳入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每月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元,由统筹基金补助60%,个人承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