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买卖试题或答案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8.12.2014  21:33

12月2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将从重从快查处包括研究生考试在内的涉考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组织考生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非法提供考题或答案以及替考或让他人代考等行为列为犯罪行为;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已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保过、保录等信息列为违法行为。这些都将为依法打击组织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从重从快做好危害国家教育考试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我省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依据(以下为节选):

 

关于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明知考试作弊而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是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经公安机关鉴定确认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三是同时构成上述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