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被老父起诉 辩称:父未抚养不应赡养

24.11.2016  10:36

  今年6月,富顺老人曾平一纸诉状将3名子女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3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200元,医疗费由三人均摊。然而,老人的两个非婚生子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老人未对二人尽到抚养义务,故不应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平,现年80岁,富顺县互助镇人。近年来,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除了每月领取115元农村低保金,再无其他生活来源。儿子曾有德身患疾病,已无法独立赡养他。为此,他想到了另外两名子女,希望他们能履行赡养义务。但这另外两名子女实为其非婚生子女。1961年,曾平在富顺县板桥镇一家粮站工作,妻子留在老家。工作期间,他与粮站一工作人员同居,生育一儿一女。1966年以后,曾平离开板桥镇,两人的非婚生子女由女方照顾。几十年过去,女方至今未婚,独自将两个孩子拉扯大。其间,曾平曾让非婚生女儿曾加敏寄宿家中,并教其开面馆的技艺。直到2005年后,曾平才又与女方恢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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