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5月实施涉及多项内容
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涉及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内容。
外孙子女同样有赡养义务
“赡养人和抚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这是《条例》关于家庭赡养与抚养章节的第一条。记者了解到,《条例》同时还明确,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姐有 抚养的义务。由弟、妹抚养的兄、姐,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赡养人、抚养人不得 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义务,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适当增发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患病老年人实施医疗救助和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扶助。
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
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行费用减免,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敬老席。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站点工作人员、司乘人员和乘客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照顾和扶助。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减免费用优待。
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应当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记者 王璐)(编辑/杨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