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吉林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8项社会优待
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长春晚报记者在专访省老龄办负责人时了解到,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条例》从诸多方面提到“优待福利”问题。可以预见,随着《条例》实施,全省510万老年人的福利真的来了!
看好了
老年人享受8项社会优待
“享受社会优待是老年人的权利,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省老龄办负责人表示,《条例》着重提到老年人“福利”问题,共涉及8方面优待政策:
生活服务优待
《条例》规定:“商业、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交通出行优待
《条例》规定:“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机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等优待服务,并设置一定数量具有明显标志的老年人候车(机)座位。”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行费用减免” 。
健身活动优待
《条例》规定:“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减免费用优待。”
文化休闲优待
《条例》规定:“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以及遗址类博物馆应当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卫生服务优待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