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处分其抚恤金有效吗

26.11.2015  11:00
      案例: 我的再婚老伴周某是一名退伍军人,病故前立口头遗嘱一份,提出自己去世后的抚恤金等一切款项及相关手续全部交由其儿子全权安排处理,善后剩余款项归儿子所有。可事后,我经咨询法律工作者,他们认为儿子为父亲办理丧事是其法定义务,而周某的抚恤金并非是他的遗产,其处分无效,我有权要求依法分割抚恤金。周某儿子则认为,抚恤金是因父亲去世所得,父亲有权处分,其口头遗嘱合法有效。这种说法对吗?
      说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亦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表明,周某的死亡抚恤金是所在单位按相关法律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的,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应属于死者家属的财产,并非系周某个人的遗产。因此,周某以遗嘱处分抚恤金之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至于周某儿子为办理老父亲丧事的花销,可与你协商,对合理部分你应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