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杆上贴广告 最低罚款200元

10.10.2015  07:08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法制办获悉,《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5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办法》规定,对于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办法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包括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示牌或者其他设施;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记者 单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