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男子网站团购游泳券 消费时遭拒要求补交差价
团购的游泳券,在有效期内消费时被拒绝提供服务,只因同款的产品现在涨价了。
市民张先生是游泳爱好者,7月12日他在网上团购了两张卫星广场附近某游泳馆的游泳券,价格为28.8元。7月19日,他持手机中的两张游泳券到该游泳馆消费,被工作人员告知该产品已经下架,同样的产品现在价格为35元,如果需要消费,得补交差价。
张先生很不解,团购券上写明此游泳券到7月22日到期,付款成功,商家凭什么拒绝提供服务。
因为现在团购券已经过了期限,张先生只好将其退掉,但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希望商家给个说法。8月3日下午,记者联系了该游泳馆,工作人员表示,该产品已经下架,他们只是按照领导的通知接团购券,领导通知不能接28.8元的券了,他们也不知道为什么。至于具体原因,要联系该团购网站。如果还想在该游泳馆消费,需要退掉28.8元的券,再团35元的券。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团购网站,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与商家取得联系,问清具体情况再回复消费者。
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商家在团购网站上发布的团购信息包含了具体的价格、履约时间、履约地点等内容,属于要约合同,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下单后,合同即生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商家私自变更合约内容、增设使用门槛,就违反了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网页上有没有注明消费时间或其他限制条款,最好能将相关介绍页面、支付记录截屏作为消费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费者在购买团购商品时应当享受同宣传、介绍中同样商品服务的权利。在消费券有效期内,商家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理应退款。商家和团购网站之间合作关系,不能影响到当初对消费者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承诺。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团购网站和商家退款并赔偿损失。 记者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