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实施个人在缴存城市无住房只租房可提取
原标题: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新政5月11日实施,多项提取情形和材料发生变化 个人在缴存城市无住房只租房可提取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5月11日长春市将执行新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材料进行了变化。为方便读者,本报将其中涉及到的变化部分进行了总结,请提取职工按照新政策组织提取材料,避免提取时由于要件不全导致提取业务不能正常办理。
变化一 >>>
一套房屋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对职工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增加了一条,为: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已用贷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贷款手续提取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公积金提取有两种方式,分别一次性付款提取和贷款提取,按规定一套房屋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如果选择了一次性提取,就不能再进行贷款提取。
变化二 >>>
提取申请时间延长至24个月
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申请时间延长了12个月。新版《实施细则》规定,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这比旧版的12个月,多出了一倍的时间。
旧版中第九条为贷款(提前)结清的,须在结清后的12个月内办理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自上次提取时间至结清时的实际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款付息额后的金额。新版则除上述内容外还增加了“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变化三 >>>
缴存城市个人无住房只租房可提取
在提取公积金情形方面,新版删除了“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一项,同时增加了“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变化四 >>>
租商品房每年每套允许提取一次
在“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调整幅度较大。旧版中规定租期每满十二个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一年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而新版《实施细则》中则对户型和具体提取金额进行了规定,新版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
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二是,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房屋的(含7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三是,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地区及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地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房屋的(含7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
变化五 >>>
提取材料改为销售不动产发票
在提取证明材料方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这里面,由全额购房发票改为销售不动产发票。
同时,还对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变化六 >>>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不提交失业就业登录证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提取,在提取时间上的认定进行了新的变化。原来规定“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变成,“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同时,在提供证明方面,企业职工只需要提交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再提交失业就业登录证: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只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而不用再提交《解除聘用合同意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中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
变化七 >>>
购房提取增加提交“个人征信报告”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增加了“个人征信报告”材料。新版规定,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或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同时,因购买存量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并且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也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变化八 >>>
家庭困难提取条件放宽至6000元以下
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一项中,由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原则上应在5000元以下,变为“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原则上应在6000元以下。
变化九 >>>
骗提行为惩罚年限由2年变成了5年
在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新版中将原来的“对骗提人家庭(含配偶、子女)2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惩罚年限由2年变成了5年,同时保留了“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两项。
变化十 >>>
非本管辖区住房提取户口身份证地址一致
职工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或者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应同时提供购房所在地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地址须一致)。
这里面新增加了一条限制,即户口簿和身份证地址须一致。同时,新版中规定,职工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户籍落籍日期须在购房日期前)。
变化十一 >>>
多套房只允许同时提取一套房屋贷款还款额
新版《实施细则》中还增加了三条,分别对多套房屋提取公积金、集体户口提取、异地户籍和临时身份证提取作出了规定。
职工本人及配偶为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住房公积金,如存在两套贷款房屋均为长春市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签订一套房屋冲还贷协议,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签署第二套房屋冲还贷协议。
如一套房屋为长春市公积金贷款,另一套房屋为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只能签订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照《细则》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贷款还款额。如两套房屋均为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只允许提取一套房屋贷款还款额(可提取房屋以2014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照《细则》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贷款还款额。
集体户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集体户口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同时具备(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
凡涉及异地户籍和临时身份证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职工须书面授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或配偶户籍信息真伪,核实确认后予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对本管辖区户籍职工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存有异议的,经分中心主管领导同意,职工须书面授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或配偶户籍信息真伪,核实确认后予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记者 单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