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绿地越峰广场商铺 房子半年没建退款少两万
市民杨先生本想投资商铺赚钱,交了首付款后等了半年多却等来开发商手续不全无法施工的消息。面对这种情况,他只能和开发商签订退房协议,可当初购买商铺交的41万余元首付款只退回来39万余元。
买商铺半年后发现房子没建
2014年12月末,杨先生在绿地集团原定于净月区开发的绿地·越峰广场投资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97.61平方米的商铺,交了41万余元。2015年4月他再次来到绿地·越峰广场所在地时,却发现此处毫无施工迹象。“我找到当时买商铺时接待我的售楼经理询问,被告知绿地·越峰广场因办不下来土地证,所以无法施工。”26日,杨先生对记者说,2015年8月,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峰公司)同他签订了一份退房协议,承诺当年10月15日前将商铺首付款退还给杨先生。
退款少两万元 据说是活动款
“退房协议中写明,月峰公司将退给我39万余元房款,可当初我交了41万余元,还差两万元。”杨先生说,他到原绿地·越峰广场销售中心讨说法,被工作人员的回答吓了一跳……
“工作人员告诉我,那两万元和他们没关系,是活动款,是我当时参加的一次交两万元抵十万元的活动,钱在活动商手中,让我找活动商要钱。”杨先生说,对方的话让他感到糊涂,回头查看手中的协议才搞明白,原来当时他所签的各种协议中有同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协议,还有和一家名为长春市云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端公司)签订的云端团购协议。
记者看到这份协议中第三条为:若杨先生未与开发商达成购房协议,他可持云端公司开具的收据及购房确认单,获得团购信息服务费退款,也就是两万元。如果当时杨先生交纳信息服务费是以现金形式,云端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款,如果杨先生交纳信息服务费是以POS机刷卡形式支付,云端公司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款。协议中写明活动内容是交两万元抵房款十万元。杨先生通过月峰公司的工作人员与云端公司取得联系,其工作人员表示,月峰公司退完房款后,他们才会将活动款返还。月峰公司退款一事进行得不顺利,在此期间杨先生曾多次到原绿地·越峰广场销售中心协商退款一事,但直到2015年10月15日,他仍未得到退款。
云端公司注销 两万元打水漂儿
今年4月,杨先生所交首付款被退回,他马上联系云端公司。云端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会处理。但一个多月后再次联系云端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联系不上了。杨先生到工商部门查询云端公司的情况,查询结果出乎意料,云端公司已于今年5月注销。记者随后和杨先生一起来到生态东街与天合路交会处原绿地·越峰广场销售中心。杨先生手指空地说,这就是当初开发商承诺开发的绿地·越峰广场所在地。
开发商承诺一周后给阶段性反馈
记者找到开发单位,其工作人员表示,原绿地·越峰广场销售中心的工作人员已不在此处办公,目前在南三环与幸福街交会处绿地中央广场销售中心办公。于是,记者和杨先生前往绿地中央广场销售中心,但在这里并未见到原绿地·越峰广场销售中心的工作人员,但联系到营销部总监张秀燕。张秀燕表示,他们一直在帮忙协调,但这两万元不在开发商手中,而在云端公司那里,与首付款是两笔款项,都有相应的收据。张秀燕表示,他们需要在内部协调此事,目前已将此事汇报给公司上层,希望找到当初同云端公司的对接人,从而帮助杨先生。张秀燕承诺,一周后给予杨先生阶段性反馈。
律师:开发商应返还全部购房款
针对此事,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晶表示,杨先生通过与绿地集团签订合同购买其房屋,系基于相信绿地集团的宣传资料(相当于要约邀请),正常情况下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定约束力,但有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晶表示,杨先生基于对绿地集团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当时绿地集团并未明确披露与消费者签订交两万元抵房款十万元活动的相对方实际为“云端公司”,绿地集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其大范围的宣传也未明示签订公司并非绿地集团。在此基础上,如当初的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全部购房款项,即使消费者将两万元款项支付给所谓的云端公司,在云端公司已然注销的情况下,绿地集团无法如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绿地集团返还全部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