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漫漫维权路 大棚作物被污染终获赔偿

21.12.2014  10:06

从54岁到62岁, 长春 市红嘴子村的村民苗富,这个一直奔走在维权路上的农民,在检察机关的关注下,经过不懈的努力,近日终于讨回了公道。

粉尘落在桃子上洗都洗不掉

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却反悔

1998年,苗富在村里承包了三栋温室大棚,用于种植花卉、果树等植物,多年来,凭着老两口的辛苦劳作,大棚的经济效益一直不错。2006年春,长春汇锋汽车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锋公司)在红嘴子村建起了铸造分厂。这个离苗富家只有一墙之隔的铸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出粉尘污染物,村民们说,方圆数百米范围内都能看得见,落在桃子上的粉尘洗都洗不掉。

2008年,汇锋公司因违法排污被南关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限期治理。苗富说,汇锋公司在与其他受损户签订赔偿协议时,也与苗富达成了赔偿14万元的协议,并形成过会议记录。但汇锋公司对这个说法并不认可,始终不承认与其达成过协议,更没有会议记录可提供。

认定证据不足

终审败诉并驳回再审申请

2008年秋,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苗富,一纸诉状将汇锋公司告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汇锋公司排放粉尘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事实客观存在,但苗富遭受损失的标的物已灭失,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损失数额,而苗富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对苗富要求赔偿1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苗富的诉讼请求。

苗富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这次上诉,苗富接受了一审认定他证据不足的教训,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受损标的物堆放在一起的照片和一张损失清单。

2009年11月13日,上一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应就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要件事实,包括加害人有污染行为及损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一审败诉,上诉又被驳回,苗富仍然心有不甘,他又向 吉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10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该裁定依然以苗富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损失的数额为由,驳回苗富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八年维权路终获赔偿

负责办理此案的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苹,王苹也感觉到这起案件最重要的是认定赔偿数额的证据不充分。另外,在诉讼期间,苗富提出其与汇锋公司曾以会议记录形式达成过赔偿协议,相关数名证人也证实了协议和记录的存在,但由于会议记录保存在汇锋公司手中,苗富无法提供,而该公司亦不向法庭提供。

用调解的方法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是民事检察官在办理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首选,王苹与同事们的想法也是如此。但在与汇锋公司沟通中,该公司就赔偿数额与苗富无法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不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作出了发回二审法院再审的裁定。

今年9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汇锋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或其他污染源的存在,亦不能证明其排污行为与苗富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苗富现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依据苗富1998年就开始承包种植大棚的事实,结合三个大棚两年受污染情况,再参照其他受损户的赔偿数额,根据种植经济作物年收入情况的日常生活经验,判决汇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苗富损失7万元。

长春晚报 记者 张席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