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持续释放政策红利 想方设法促进困难群体就业

24.01.2018  12:11

  就业是最大的民——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更是保民生、兜底线、救急难的重要举措。不久前,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和《通知》),这既是对以往政策的延续和创新,也是对新时期政策体系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随着新型户籍制度的全面实行,吉林省基本已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就急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促进就业制度。《办法》取消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的户口性质,将符合条件人员范围由城镇户籍延伸到城镇常住人口。

  《办法》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实际需求,采取“A类急需就业、B类自主创业、C类灵活就业、D类稳定就业”的精准分类援助。《办法》将多年来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化、长效化安排,通过组织实施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援助,加快实现“出现一人,认定一人,帮扶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目标。

  《通知》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对象基础上,将自主创业的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灵活就业、被单位招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补贴范围。《通知》加大了对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劳动力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增强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受政策的获得感。

  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一直以来侧重把政策、资金重点向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倾斜。《通知》延续对2008年年底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即使达到“4555”,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通知》明确要充分利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拨付程序。同时,将原来由社区初审、街道复核、县(市、区)核实拨付的三级审核优化为社区或街道初审,县(市、区)复核拨付的两级审核,同时,还简化了相关手续和资料,缩短政策办理时限。

  (记者 陈思秀)

吉林省实施就业援助专项行动计划精准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2017年,吉林省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形势,在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同时,对去产能职工、停产停工企业职工、城市困难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给予了更高的关注。在全省组织实施了2017年就业援助专项行动计划,并列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各地通过建立实名制台账,完善扶持政策,精准分类施策,动态管理服务,公益性岗位兜底等多元化举措,全年共帮扶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