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有错必纠",彰显公平正义——集安市检察院纠正一起错案

17.04.2017  17:15

  近日,集安市检察院审查办理的薛某某贪污申诉一案,经集安市人民法院宣判再审结果,当事人薛某某改判无罪。

   案件详情

  薛某某,集安市某乡某村文书。2010年,被集安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至此,他便开始了长达5年的申诉生涯。他曾先后向集安市人民法院和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提起申诉,均被驳回申诉请求。2015年,他开始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016年,集安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检察官王纲在受理此案后,对申诉人提出申诉非常重视,在本院及上级院领导的支持下,调取分析了本院反贪、公诉部门的副卷及集安市人民法院的卷宗,对申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了技术鉴定,走访了众多当事人,对所有的证据进行梳理,终于将所有的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经过数月的审查,认定原判决确有误,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法向集安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并进行开庭审理,最终改判当事人薛某某无罪。

  辩护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对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不吝赞美之词,他说,集安市检察院在本案中的态度使我深感敬佩,同时我也代表我的当事人对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深表感谢!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已发生的冤案,坚持“有错必纠”是唯一的出路,这也是重树司法公信的前提。集安市检察院对所办案件敢于纠正,彰显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