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行凶害命究竟该咋
日前,延吉市先后发生两起患有精神分裂症男子杀人的刑事案件,因为两人的杀人行为均属于在病理性思维支配和影响下所为,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并先后对两人进行强制医疗。
案例一:妄想母亲加害自己杀人
7月30日,延吉市民朴某将母亲杀害。朴某今年45岁,当日中午,他独自在串店喝酒,直到20时许回到延边二中东侧自家楼下。因为母亲始终没有找他,他感觉自己很悲惨,产生憎恨心理。上楼后,他妄想母亲徐某欲加害自己,于是采用拳打脚踢、勒脖子的方式殴打母亲致死。8月1日,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延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被钝器击打胸腹部及颈部,导致大失血及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后,延吉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审查发现,朴某被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其案发时精神状态属于“精神分裂症”,其杀人行为属于在病理性思维支配和影响下所为,应当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朴某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10月23日,延吉市检察院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朴某强制医疗。市法院当日立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朴某在延边脑科医院接受治疗。这也成为延吉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案例二:妄想工友害自己而杀人
无独有偶。8月19日,来延打工的钟某将工友李某杀害。
今年49岁的钟某小学文化,是农安县人。曾在延吉市一家建筑工地打工。8月19日22时许,钟某妄想自己当官,而工友李某要杀害自己。为此,钟某到工地厨房取来一把菜刀,砍李某颈部,导致他大出血死亡。次日,钟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案移交至延吉市检察院后,工作人员在查案过程中获悉,钟某在案发前,表现失眠、胡说、自语、不愿说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钟某交代作案动机荒谬,不符合实际,敏感多疑。被羁押期间,他有时哭有时笑,问东答西,仍表现情绪失常。其家属也表示无法管束钟某。
10月20日,钟某被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出,其在案发当时精神状态属于“精神分裂症”,其杀人行为系在病理性思维支配和感知觉障碍的影响下所为。延吉市检察院认为,钟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对其强制医疗。目前,钟某被释放,现在农安县老家。检察机关已经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
监管:没有专门机构监管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该如何监管?”记者相继咨询了多个部门,没有得到满意答案。就此,记者咨询了律师崔庆国,他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机构监管精神疾病人员。其监护人一般由父母、配偶、子女担当。监护人应当履行好自己的监护义务,否则要代精神病人承担相关责任。一旦发现精神病人病情严重要及时治疗。如果监护人没有条件治疗,可以向政府求助。
名词解释:
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对象:
1.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
2.本应判刑,因有精神病不能判刑。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4.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一定都关押,只是“可以”强制医疗。
5.没有暴力行为的“执拗型精神病者”不属于强制医疗范围。
另外,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