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17.03.2015  11:54

  核心要点

  人民政协这一中国特色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造,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协商不决策、监督不强制,发挥作用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

  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交流搭建了平台,与其他渠道的协商都存在交集,是各民主党派及其党派成员履行职能、协商议政的一种范围更宽、更普遍、更经常的协商机制平台;是党委、政府等国家机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的重要平台;是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商和基层协商的重要载体。

  人民政协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确立了做好工作的重要政治原则,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必须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有事好商量,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战略思想。2015年1月,党中央颁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布局、主要任务。党中央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人民政协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认清使命、找准方位、增强自觉,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这一中国特色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造,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党中央要求要重点加强政协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政协协商是具有巨大包容性的民主形式。人民政协是大团结、大联合的政治组织,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等主要人民团体,我国56个民族、五大宗教团体的代表人物,港澳特邀人士和台湾同胞以及其他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汇集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坚持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就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生动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包容性。

  政协协商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政治平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中国所有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在人民政协中,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团结合作、共商国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不断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的政治格局。

  政协协商是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政协协商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把协商精神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全部过程和政协工作各个方面,把协商、监督、参与、合作融为一体,既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又贯彻了团结和谐的要求。政协由各个界别组成,每一个界别都是一条民主渠道,政协委员在本界别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组织参加政协的各界代表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深入开展协商议政,让社会各方面的愿望呼声、意见建议,在政协的协商平台上得到充分反映、系统表达、交流交融,有利于保障和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营造生动活泼、团结和谐、安定有序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政治生态。

  政协协商是党和国家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和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协商不决策、监督不强制,发挥作用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的对”。政协协商具有协商主体多元、智力密集、内容广泛、视角多维的特点。政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协商议政形成的意见建议,对于党和政府完善治理、优化决策、改进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监督作用。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许多意见建议受到党政部门的重视和采纳,为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作为重要的协商渠道,人民政协具有比较完备的制度组织架构、较规范的协商内容、形式和程序,协商文化传统深厚,协商活动特色鲜明。同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交流搭建了平台,与其他渠道的协商都存在交集,是各民主党派及其党派成员履行职能、协商议政的一种范围更宽、更普遍、更经常的协商机制平台;是党委、政府等国家机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的重要平台;是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商和基层协商的重要载体。政协协商渠道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其他渠道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覆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

  二、政协协商的主要做法和制度规范

  长期以来,人民政协依据宪法法律、政协章程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职能全过程,积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政协协商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特点的做法和制度规范。

  制定协商计划,确定重点协商议题。政协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协商议题的选定,坚持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兼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努力做到反映群众意愿、契合决策需要、着眼解决问题,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便于充分协商。十二届全国政协探索形成了通过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确定重点协商议题的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与党政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协商议题建议,形成协商计划草案,报请中央同意,经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完善会议形式,搭建协商平台。会议是政协协商的主要形式,其中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主席会议是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也是重要的协商形式。十二届全国政协积极完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已有会议协商形式,增加了专题议政性常委会和专题协商会的次数。在继承发展历史上双周座谈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创立了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协商新形式。经过不断探索,这一协商形式以其内容广泛、议题具体、氛围民主、讨论深入、成果丰富的特点,成为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目前,全国政协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5次常委会议、2次专题协商会、20次左右的双周协商座谈会,形成了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双周协商座谈会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新格局。

  改进履行职能方式方法,强化经常性工作协商。统筹安排全年视察调研活动,把视察调研工作和重点协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组织委员视察调研过程中,邀请有关党政部门介绍情况,积极开展座谈协商,努力提高调研实效。以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工作成效为目标,改进完善提案工作,在提案立案、交办、督办、承办等各个环节加强协商,把协商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界别活动,推动界别在会议活动中加强内部协商交流,推荐大会发言、提出集体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加强政协各种经常性履职方式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工作协调,使协商更加丰富多样、更加经常灵活。

  加强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形成共同参与协商、共同推动落实的工作合力。政协专门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各党派团体的工作联系、信息沟通,积极开展联合调研。建立由各党派团体、各级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参与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政协信息渠道的“直通车”作用。在重点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积极与党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协同进行组织实施。重要的协商会议邀请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委员发言,开展互动交流。协商形成的意见建议及时汇总整理,报送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党政部门积极采纳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协商工作规范。宪法、政协章程、中共中央颁发的一系列关于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文件,为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协商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制度规范。各级政协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履行职能、开展协商的制度建设。十二届全国政协在已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年度协商计划制定办法》、《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和委员的意见》、《双周协商座谈会会议规则》等,进一步健全了履行职能的制度规定,为有效开展政协协商提供了重要遵循。

  三、切实增强政协协商实效

  人民政协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总体部署,着眼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准确把握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性质定位,积极拓展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协商渠道,主动营造协商讨论的民主氛围,切实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群众关切,深入调研议政,切实提高协商民主的有效性,不断深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政协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确立了做好工作的重要政治原则,这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必须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关键所在,是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的根本遵循。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具有话语权和影响力,是不可替代的。发展和完善政协协商,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自觉立足我国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绝不照搬西方政治模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更好搭建协商平台。完善现有各种会议协商形式,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积极邀请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代表人士参加协商,不断拓宽政协协商平台和渠道。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有事好商量,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在协商过程中,增强委员与党政部门同志的互动交流,鼓励不同观点交流交融,努力把问题议深议透。

  强化协商中的民主监督作用。研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监督实效。积极开展监督性强的视察、调研、会议等履职活动,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切实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推动有关问题解决。密切和党委、政府监督机构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探索完善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推荐特约监督员制度。

  进一步提高协商能力。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研究制定委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规范委员履职服务工作。加强履职培训,使委员们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责任意识、掌握履职方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联络制度。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选好调研课题,根据课题需要选配调研力量,加强研究论证,增强调研工作实效和意见建议的可操作性。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发扬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优良传统,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工作原则,尊重和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以民主的作风团结人,不断增进思想共识、加强合作共事。

  加强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建立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选题会商机制,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的方法。积极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建立健全年度协商计划制定实施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知情明政制度,邀请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规范党委和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积极通过专项视察、跟踪调研等方式,了解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推进协商成果落到实处。

  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制定全国政协配套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协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成果运用等。着眼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修订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健全提案办理协商、视察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规章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不断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制度观念和规则意识,强化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

(责任编辑:李咏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