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林木种子管理站采取三项措施保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落到实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重要措施和着力点。为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化市林木种子管理站采取三项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公众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认识。采取有效形式,注重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宣传,并积极组织苗木生产经营者参加省厅组织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培训,提高种苗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业意识。
二、规范许可证核发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审核发放制度,实行分级发放制度,不越权发放。按照有关标准,严格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做到不漏批、不误批,减少审批风险和失误,依法行政。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补齐全部材料。规范填写两证,对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生产经营种类等严格加以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审批提速,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促进种苗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审批环境。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每年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报制度,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许可证发放情况。2014年,市林木种子管理站按照《种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核查、清理。通过核查,对不符合办证条件或无证生产经营的勒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符合条件但证书到期而又未办理新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办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要求办证单位和个人补齐所需资料,审核合格后,重新核发两证,共换发新证11份,进一步规范了全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同时,还发放了林业苗圃档案文本,保证在育苗过程中按规定建档,认真做好育苗记录,并留存好各种原始凭证。(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