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保障公正司法的“防火墙”
原标题:筑牢保障公正司法的“防火墙”
司法权是居中裁判的权力,领导干部的非法和不当干预都可能直接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这种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司法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项重大的顶层设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决同一切破坏法治的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决心,牵住了干扰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是审时度势、切实管用的重大制度创新。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权是居中裁判的权力,领导干部的非法和不当干预都可能直接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这种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领域,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对破除影响司法公正的障碍和阻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避免因裁判不公引发群体性事件,增进社会和谐。
长期以来,重视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成为解决司法公正突出问题的一个重点。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也对保证国家司法公正作出明文规定。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领导干部无权干预司法活动。尽管如此,由于受司法体制不够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等因素影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土壤未得到彻底铲除,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利用手中的职权批条子、说情,公然插手干预司法活动。部分司法人员屈从于种种压力,形成了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出于私利多次不当干预相关案件,最后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教训十分深刻。
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2013年12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管理、监督司法活动的工作权限和组织程序,要求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司法机关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排除权力、关系、人情、金钱干扰,促进廉洁执法、秉公办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问责查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为促进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相继制定出台了政法机关内部防范领导干部影响、干预执法办案的铁规禁令。全省逐步建立起内外防范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降低了人为因素对司法公正带来的不利影响。实践证明,这些新举措捆紧扎牢了防范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篱笆”,给非法干预司法活动通上了“高压电”,筑牢了保障公正司法的“防火墙”,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和好评。
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破解可能影响、干扰司法公正这一难题,必须下更大力气,拿出过硬措施,建立健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运行体系,真正实现领导干部在司法活动中不想干预、不能干预、不敢干预,保障司法权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此,一是要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遵法、用法、守法、护法,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治精神,真正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二是要提升制度的操作力。必须界定清楚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明确违规违法行为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确保在执行操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三是要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对领导干部徇私情、谋私利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要严格落实惩处,全面推行登记、通报制度,坚决实行刚性问责制,以铁的纪律保证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要把干预司法活动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是要提升制度的监督力。积极发挥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让领导干部的职权和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司法活动公开、透明、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责任编辑:章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