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年内获救助站救助124次 3次被拒索赔10万
2年获救助124次被拒3次
他说“身心受创”怒告救助站
身材瘦弱、发颤且有些吐字不清,43岁的贵州人李宜海,2014年至2015年间三次在救助站寻找帮助被拒,昨日他将佛山市救助站告上了法庭。而佛山市救助站提供的资料显示,李宜海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在全国多地救助站成功求助124次,存在虚构流浪,骗取救助的“站跑”情况。然而,李宜海并不承认自己是“站跑”,他说之所以滞留佛山是为了讨要自己多年前的劳务损伤赔偿。庭审后,佛山市救助人也对李宜海的情况表示同情,但“半年不超两次救助”的规定,让他们不能在短时间里再收留李宜海。而李宜海则希望救助站向他赔礼道歉,为自己“正名”……
各执己见:
李宜海:没有“虚构流浪”
求救被拒身心受创
昨天的庭审中,佛山市救助站的周站长和律师,出庭参与了应诉。
李宜海表示,由于经济极为困难,他作为一个残疾人和病人,常露宿于天桥、隧道,勉强靠乞讨糊口为生,还要忍受病痛的折磨。不得已,他只好向佛山市救助站求助。2014年4月、5月间,李宜海在佛山市救助站获得了短暂的救助,但此后救助站就一直拒绝救助。其中,在2014年10月,佛山市救助站在未说明拒收理由的情况下,拒收李宜海;2015年2月,在李宜海进入救助站第二天,救助站就将其逐出;2015年10月,佛山市救助站在《不予救助通知书》中,以“经甄别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为由,拒绝为李宜海提供救助。
“我没有虚构流浪,我没有骗取救助。”对于第三次被拒救助的理由,李宜海显得非常不能接受,他甚至认为,这一理由让他身心备受打击。今年2月17日,他在律师的帮助下,到禅城区法院起诉了佛山市救助站。
救助站:他是“站跑”
在4省10多个城市求助124次
李宜海认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他本人的情况属于救助的范围,救助站应无条件给予救助。
但是,救助站方面并不这样认为。他们提供的“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里的打印记录证明,从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全国多地救助站共向李宜海提供124次救助,涉及的救助站分别位于广东、贵州、湖南、江西四个省份,涉及深圳、广州、佛山等10多个城市。其中,佛山市救助站提供救助和临时庇护合共22次,包括在2014年5月后仍向李宜海多次提供救助,提供车票和路票协助其返乡。不仅如此,一直到今年2月,救助站依然向李宜海提供临时庇护。
佛山市救助站认为,根据救助站掌握的信息,李宜海并不属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存在“跑站”情况,市救助站不向其提供救助是合法的。之所以还一直对其提供救助,是从广义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角度出发,出于人道主义对其作出的临时救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外,公民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佛山市救助站另一龚姓负责人介绍,这些年他记录了“站跑”次数过百的“重点对象”。其中,一名叫“王胜利”的男子,从2011年4月21日有记录以来“跑站”724次,光是2015年的记录就多达155条。
2013年11月大闹佛山救助站的其中一名男子王增,至上周为止同样有700次左右的“跑站”记录。从其救助记录来看,与其说其流浪,还不如说是旅游。从去年10月以后,他的足迹遍布安徽、浙江、江西、福建,随后进入广东的珠海、茂名、新会、肇庆以及广西的梧州等地,2月8日农历年前后,他出现在了海南三亚,过完农历年后,他又出现在阳江、开平等地。
王增去过佛山市救助站六次。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王增曾经和他说过,过年他会选择到海南过,因为那里天气舒服。“没想到他就真去海南了。”
案件背后:
据佛山市救助站另一龚姓负责人介绍,目前佛山的骗助者主要集中三类人群。
残疾
55岁至65岁的老年人
20岁至30岁的年轻人
几年前,“站跑”经常会通过三五人成群的方式共同骗助。
李宜海的三个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佛山市救助站对他不予救助的行为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
2。佛山市救助站对其赔偿道歉;
3。佛山市救助站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劳务纠纷后他“借名”治疗
开启四年维权之路
“我不是‘站跑’,‘站跑’是为了骗钱的,而我不是。”庭后,李宜海告诉记者。他的法援律师董迎霞在庭上解释了李宜海这些年执意留在佛山的原因。原来,2010年9月,李宜海为佛山市南海宏生电动餐桌制造厂(下称宏生厂)修电梯时不慎跌落,经诊断,李宜海为右颞叶脑挫伤并硬膜下出血、左枕骨骨折、右前臂开放性损伤并肌腱断离。至今,李宜海经常思维混乱,右手不停颤抖,这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
治疗了10多天出院后,李宜海便被厂方解雇。由于没有为李宜海购买社保,当时厂方将李宜海送院时,用了一名叫“张敦胜”的工人的名字为其办理入院手续,这就直接导致了其后来艰难的维权。
2014年4月,李宜海返回佛山与厂方协商赔偿费用未果,于当年10月起诉厂方。同年9月5日,李宜海取得南海区九江镇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李宜海与当时以“张敦胜”的名义入院治疗的为同一人。
今年1月,南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宏生厂承担八成责任,李宜海担责两成,法院判决宏生厂投资人林某,赔偿李宜海27.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审理当中。
为何李宜海在两年间辗转于四省十多个市的救助站?他表示,这期间他曾三度回老家办理低保,也多次到江西尝试找到他工伤案中的关键证人“张敦胜”。
半年不超两次救助
是否能“特事特办”?
昨日庭审结束后,佛山市救助站的周站长主动到李宜海身边沟通。他告诉记者,李宜海确实与一般的“站跑”的情况不一样,值得同情,但是救助站依法还是不能接收他,因为救助站的性质是临时救助,不是长期救助。“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同一受助人员,半年内救助不得超过两次。如果超过两次,我们就是违规的。”
周站长和李宜海说,只要超过半年,他还可以继续到佛山市救助站接受两次救助,但每次救助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天。他同时也希望李宜海尽快办好低保。至于李宜海的特殊情况能否“特事特办”,他表示目前国家仍没有这样的救助“通道”。
“救助站不能以救助次数的多少,来判断被救助人员是否能获得救助。”董迎霞在庭上表示。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存宝表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还是留有一定余地的。《办法》规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一般不超过10天。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如果李宜海确实需要救助,救助站是可向民政局方面提出申请。
半年超过两次,便不能再救助。蔺存宝表示,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站跑”钻了社会救助的空子。但是,毕竟该《实施细则》也出台了多年,如救助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可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针对新情况作出新的修订,立法是不能僵化的。
“跑站者”与救助站
所谓“跑站”人员,是指以跑救助站骗取救济为生的人。“跑站”行为不但干扰了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还使得政府财政落入不劳而获者手中,并由此引发其他社会问题。2003年8月开始,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后,催生了第一批“跑站者”,而全国最早的“跑站”现象则出现珠三角区域。包括佛山市救助站在内的全国各地救助站,均饱受“跑站”之扰。 (记者刘艺明)
(责任编辑:贾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