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吉林省鑫玺工贸有限公司

29.04.2015  10:32

长国税稽二告〔2015〕3号

吉林省鑫玺工贸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方式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国稽二检通一〔2015〕030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国稽二检通一〔2015〕03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国稽二检通一〔2015〕030号)

吉林省鑫玺工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码: 220103589452922)

(注册地址:长春市宽城黄河路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杨玉霞、王长极等人,自2015年4月30日起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