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吉林省奇明商贸有限公司

10.04.2015  12:05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国税稽二告〔2015〕7号 吉林省奇明商贸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方式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国稽二检通一〔2013〕27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国稽二检通一〔2013〕2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附件: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国稽二检通一〔2013〕27号) 吉林省奇明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码: 220103584644300) (注册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天津路北二胡同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陈炜,佟文明等人,自2013年12月18日起对你(单位)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