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民主打造“阳光立法”
陈小君
法治的逻辑起点在立法,生命力和特色则在于实践。科学和民主是贯穿我国立法始终的两条红线,互为表里,不可偏废
日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14年来,这部法律有效保障了中国立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它的进一步完善,也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更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实现这一总目标的第一步。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人大立法工作的丰富论述,到四中全会对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深刻阐明,一以贯之地集中体现出我们党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立法工作应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难题,更加重视内容的科学性、程序的正当性、过程的民主性和工作的目的性。
科学和民主是贯穿我国立法始终的两条红线,互为表里,不可偏废。没有科学、严密的制度设计作保障,民主立法就难以落到实处,成为空话;而没有民主精神和原则的坚持,科学立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迷失方向。实现科学民主立法,应建立起民众参与立法工作与立法过程的常态机制,积极引导民众树立法治信仰、理性有序介入立法过程,破除法律的神秘感与距离感,从而使立法过程成为倡导民主法治、崇尚社会正义、追求诚实守信和敬畏法律的过程。
从一部良法诞生和施行的过程来看,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离不开立法规划的科学设计、立法内容的广泛调研、立法程序的合理设计、立法过程的民众参与,等等。例如,对关乎民众基本生活的物价、环境或交通问题,应增设听证会;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立法,有必要由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乃至起草建议稿。另外,法律作为立法的“产品”,应在“出厂”后或法律实施期间,定期进行专门的法律效果评估和审查。这些都属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题中之义,亦是坚定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贯彻法治精神的起点。
实现和保障立法科学、民主,途径是多元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落实这一要求,各地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专家意见,有效调动专家学者的积极能动性。比如,湖北省人大自1998年开始,探索创立立法顾问组制度,就是科学民主立法的一个范本。这项制度的核心在于专家学者全方位实质性参与立法,立法专家顾问既是公民参与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又通过专业知识对立法活动尤其是一些具有明显技术特征的立法领域产生实质影响,使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显著增强。
法治的逻辑起点在立法,生命力和特色则在于实践。在一些地方的立法实践中,需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着力克服部门利益化的冲动,推进立法起草主体的多元化。通过探索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等手段,充分汲取各方才智,避免闭门造车,使每一项立法真正成为富有科学价值的“阳光立法”。作为法学学者,应该积极为立法各环节的论证提供智力支持,为制定科学可行的立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评估、清理等活动提出针对性建议,促使立法活动始终紧贴、回应变革中的社会现实及其需求。
(作者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