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督查的通知
辽源市、四平市、通化市,榆树市、磐石市、东丰县、临江市、抚松县、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市高新北区、吉林市高新区、白山市江源区、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智慧城市试点管理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底启动了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我省先后有辽源市、通化市等13个市、县、区、镇被批准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截至目前试点建设期已达三年,部分城市试点工作计划时间过半。为确保完成创建任务,按照住建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经研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决定对全省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顶层设计、重点项目推进方案及《实施意见》制定情况;
(二)创建任务书落实情况:创建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特别是公共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等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三)2016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
本次督导检查自12月下旬开始,采取自查、情况汇报、现场检查方式,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6年1月5日前完成自查:智慧城市试点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评价报告,并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于1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科技厅。
第二阶段:1月5日—1月30日省里组织专家进行督导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所有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试点城市确定一位具体联系人,于2015年12月25日前报省住建厅建筑节能科技处。
三、有关要求
(一)变更管理
城市试点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周期、重点项目等相关内容需要调整变更的,应由当地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通过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检查结果处理
各城市试点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认真组织好自查并做好省里检查的准备工作,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及期限,并跟踪督导。试点城市在要求期限内完不成整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将在全省通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科技部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科技处:王 雷 刘 杨
联系电话:0431-82752489(传真) 82752569
E-mail:[email protected]
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李明石 0431-89634137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