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草案)》再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04.11.2015  13:49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30日在北京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对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从业禁止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等部门应依法对假劣种子进行打击,修订草案还界定了假、劣种子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中国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比较严重,根据部分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科研院校建议,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生产假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二十倍罚款,并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劣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此外,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将面临五年时间的从业禁止期,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放宽了对种子生产经营的限制,将现行需由国家和省两级审定的二十八种农作物减少到五种,只保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简化对符合规定的种子企业审定程序;同时取消了对引种林木良种审批的规定,改为备案制。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种子使用者权益的保障,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