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率为零背后的故事

26.12.2016  16:34

  提起“罪犯”很多人头脑第一反应是“坐牢”“蹲监狱”,但事实上,还存在社区矫正这一说,想必很多人并不熟悉这个“新鲜词”,更不清楚检察院还有这样一项监督职能。

  那么,究竟什么是社区矫正,它的存在又有哪些意义?让我们走近社区矫正,一起探访社区矫正背后的故事......

关口前移 把好矫正第一关

  监督关口前移,抓牢预防工作,而不是发生问题后再处理,这使之通榆县检察院三年来,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零,说起社区矫正,通榆县检察院检察长冉志远介绍,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而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执法落实情况。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规范,最终促进其与社会重新融合,避免重新犯罪,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秉持这一原则,通榆县检察院坚持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检察监督工作无小事,把好社区矫正杜绝重新犯罪第一关,我们更是认真的!冉志远介绍,在新刑诉法颁布后,通榆县检察院积极参与改革,采取监所检察室监督关口前移,花大量时间,做大量工作,克服了刑罚执行监督比监管工作难度大的问题。不仅如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还探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发现问题 杜绝重新犯罪

  在参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管理工作中,通榆县检察院延伸监督触角,创新监所与监狱管理机关检察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的联合工作机制,将事后监督变为全程参与监管活动管理。

  而这一创新机制的实施,也让今年年初时,因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脱管可能发生的一次无意重新犯罪消失于无形。

 

  据通榆县检察院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副部长李永胜介绍,家住通榆县团结乡的农民薄某,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后交由当地社区矫正服刑。然而,今年3月,检察院控申和刑事执行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县法院递交的薄某盗窃案距离该案判决下达时间已一月有余,而薄某却始终没有到当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存在严重脱管现象。

  发现问题后,通榆县检察院控申和刑事执行部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沟通联系,并下发检察建议。建议下发三日,在上述机关沟通联络后,薄某最终到当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

  了解到薄某入矫后情绪波动较大,通榆县检察院主动上门进行帮教。帮教中工作人员得知,薄某并非有意不到当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而是因为法院下达判决后因疾病复发便前往大连进行医治,由于其妻子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无法正常与外界沟通联系,才延误了报到时间。对此,检察院为薄某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使其承认错误,以平和的心态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由于及时发现其脱管情况,也避免了其可能因流入社会导致重新犯罪的再一次发生。

  整合资源 打出系列“组合拳

  事实上,联合工作机制只是通榆县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部分,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通榆县检察院做出了很多大胆的尝试和实践。

  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发生效之后,通榆县检察院党组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了《通榆县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并协助司法局在全县16个乡镇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联合的安置帮教工作网络。通过规范、监督、协调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了检察监督机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帮扶、回访等六项规章制度,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此外,还归纳汇总了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理顺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流程。

  而这一系列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发出的“组合拳”,让通榆县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在有章可循下,于2014年,被吉林省委政法委评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两次被评为全省“十佳”驻所检察室。

  治理源头 架起“重生”桥梁

  “想要杜绝社区矫正人员不再重新犯罪,就要解决源头问题,也就是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李永胜介绍。

  高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3月提前假释后返回通榆。在走访高某时,发现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父母年事已高,住在两间破旧的房子里,靠做保洁员每月600元的收入维持生活。了解情况后,检察院多方沟通联系,协助为高某办理了低保,解决了他的基本生存问题。

  2012年以来,协调落实“阳光驿站”宾馆项目,争取订单9笔,为83人联系安置了工作;帮助51名社区矫正人员办理了临时扶困、救助保障,筹措款物2万余元,通过捐赠等方式为40人解决了生活困难;为60人进行了心理辅导。

  此外,对城镇户口的矫正人员,协调人社局安排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通过培训后能自食其力;对于农业户口的,及时联系其所在乡镇,使他们有地可种;对于“三无人员”,把其安排到就业基地,使他们生活有着落;同时,积极争取把社区矫正人员列入社会救助体系,使社区矫正人员真正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检察机关的关心,真正做到把犯罪门槛修在未发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