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力推进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暨行政执法工作

28.12.2014  22:20

    本网12月28日讯(记者 丁隽)吉林省委省政府及人社厅党组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尤其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社会监督效能,提升依法监督手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200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成立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历届主管省长亲自担任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任,去年我省依据社会保险法重新调整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提高参保人员、企业代表、专家的委员比例,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为抓手大力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及各项基金专项检查工作。

    2011年3月,成立吉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探索社会监督渠道,开展社会监督工作。2012年初,在全国首先制定下发了具有法律效应的社保基金行政执法责任书及法律文书,标志着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基本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2013年,人社部基金监督司在我省召开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暨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上陈良司长给与我省高度评价,他强调,社会保险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吉林有成型文件,是先行起步省份,他们的经验和作法,听了很振奋、很震撼。吉林敢于决断,敢于尝试,趟出了一条社保基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路子。吉林的尝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搭建社会监督平台,着力推进社会监督工作

    当前,社保基金监督主要以各级政府的行政监督为主,社会监督相对比较薄弱。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和参保人数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仅依靠行政监督不足以保证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参保对象、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等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广泛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这为开展社会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突破和亮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众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因此,开展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去年,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座谈会上,人社部胡晓义副部长提出要开展社会监督试点工作,着力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近两年,吉林省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搭建 “三互”平台,凸显社会监督功能;增加社会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督员队伍,夯实社会监督;开展试点工作,推进社会监督。

    探索创新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全面加强社会监督

    我省主要探索采取10种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工作,分别为信息公开、举报投诉、新闻发布、听证咨询、巡视检查、询问质询、中介监督、社区监督、网络监督和民主评议。目前,这10种监督方式,有的已经实行,有的正在实行,有的正在研究推进,不同程度取得实效。

    明确执法主体程序,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显著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如何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肃查处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是社保监督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我省积极探索研究如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如何做到有法可依,完善工作程序,谁是具体的基金监管行政主体,我们认为建立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出台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配套文书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这对我们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明确处罚依据,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证社保基金安全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现实必然选择。出台《法律文书》,是开展社保基金行政执法工作迫切需求;出台《法律文书》,有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