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科学院于海生:法治国家的中国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法治建设成就,并逐渐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建设之路。
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法治不是与人类社会伴生出现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成为一种内生的制度渴望。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提出是在中国共产党完成了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角色转换,国家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纲”上,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成了法,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历史阶段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提出建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国家构想。这是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所内生的制度要求。这种特点决定: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实现其制度化构建,中国需要的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治国家构建,建立一个中国模式的法治国家,这在理论上是必需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能的。
在法治国家的语境下,人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可以预判的。人对自己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利、义务是清晰的。在法治国家的语境下,法为公权力的行使规定了一个严格的界限,任何超越界限的公权力行使均构成违法,违法必然会受到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治国家的语境下没有不受约束的权力。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权力行使,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写入宪法、由法律确认的政治构建。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过程中经受住了考验,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可以正确领导中国的政治力量。因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建立中国模式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中国模式的法治国家,首先是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一点不可动摇。党的领导是中国模式法治国家的基本特色,是我们国家特有的道路自信,党在宪法内活动。长期以来党和人民血肉相连,民意的诉求是制定政策和法律的基本依据,政策的制定是对人民和社会诉求的及时回应,将民意转化为国家的政策需要有巨大的推动力,这种推动力就来自于党的力量,通过党推动立法、推动政策的制定,使这些反映了社会的需求和民众诉求的法律和政策,成为“良法”。“良法”才会得到民众的自愿遵守。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才有可能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是严格执法。所谓严格执法,是指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各个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法无授权不可为,将权力关进笼子,防止公权力滥用,关于这一点,我们国家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法规与规章已经发挥或正在发挥重要的规范公权力的作用。
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二是公正司法。司法的灵魂是公正,司法之所以具有公信力,是因为司法在实践中不断追求公正价值,一次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破坏了法治,但它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则是污染了水源,其社会危害性更甚。因此,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司法的公正是必须具备的法治国家品格。
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三是全民守法。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具有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国民,需要具有法律信仰,这是守法的前提和观念性基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遑论公民守法。因此,培养一代有法律信仰的公民是全民守法的前提,我们国家所做的法治宣传、普法教育都是为了这一目标所作的努力。应该承认,具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制度构建,在理论上尚未完成,尚在实践中探索,但具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特质是清晰明确的。
中国作为有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必须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治国家。伴随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必须是一个富裕、强大、繁荣的中国,而不能是一个贫穷、积弱、溃散的中国。因此,在建设中国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我们必须坚持自己的价值追求。未来中国模式的法治国家的建成,必将是我们对人类政治文明、制度文明所做的伟大贡献。(于海生 作者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