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企业退休人员停发养老保险待遇

20.04.2017  06:52

  松花江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及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社保基金安全运行,防范养老金欺诈冒领行为发生,今年3月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及网络媒体,发布了对2016年未及时认证人员即将停发的通告。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尚未认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从2017年4月份开始陆续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已停发人员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成功后,可自认证下月起,恢复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对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严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4年,国家将骗取养老金行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5年,省人社厅联合省高法、高检、公安厅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3号),对欺诈冒领行为、处罚做了明确规定: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在查处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温馨提示:望广大退休人员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防止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积极配合我市开展一年一次的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避免因未及时认证给您带来的不必要麻烦。认证方式如下:现场人脸识别认证、网上自助认证和手机认证、表单认证、异地认证机构协助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协助认证。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证咨询电话:0432-65070046。    (江城日报记者/安丰武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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