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08.03.2016 09:35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环环监函[2016]38号
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的请示》(辽环〔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你厅通过研究测算确定的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为0.05千克,在我部未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前,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硼污染物的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日
(责任编辑: 环保厅信息中心)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08.03.201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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