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确定“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工作目标
辖区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
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日前全面启动。长春市已确定力争利用两年时间,取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成效。到2017年年底前,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2015年增加3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比2015年减少8天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83μg/m3、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61μg/m3,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为使这些目标如期实现,我市将通过政府负责、行业推动、县(市)区落实等措施,明确责任清单,制定详细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按部就班顺利推进。
辖区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部署、施治、调度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辖区内重点大气污染源清单,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重点领域具体工作措施,推动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屯)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将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领导、具体责任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街道(乡镇)是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单元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精细划分大气环境监管网格,把所有企业、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全部纳入网格管理,实现网格化监管全覆盖。
依托现有住建、经济、城市管理、林业、水利、畜牧等基层机构,加快建立乡镇(街道)环保所,加强对大气污染源日常排污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村屯)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本细胞的重要作用,设立专兼结合生态环境监督员,负责对大气污染源开展巡查,协调处理环境信访问题。
市直部门分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市直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细化工作措施,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履行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同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在项目立项、审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技术交流、联合执法、共同响应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今明两年重点工作,列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将纳入党员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履职尽责、失职问责、渎职追责的工作责任体系,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辖区进行通报批评、预警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落实,甚至行动迟缓、包庇纵容、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 环保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