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省法院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

15.05.2019  04:33
  •   知识产权保护是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吉林全面、全方位振兴创建法治营商环境,是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同法责任。4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广军向社会通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10 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赵英主持。

      2018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全省各级党委的关怀领导下,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五位一体”、“四个全面”,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坚持围绕省委各项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发展等方面为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8年,全省法院积极推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得到明显提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支持下,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吉林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迈入了新时代。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67件,创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量新高,增幅保持稳定。其中,一审案件1388件,二审案件179件,一审案件上诉率为12.89%。全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33件,结案率为85%。

      在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1023件,占比达65.28%,同比上升16.59%;涉及商标权纠纷案件306件,占比达19.52%,同比下降23.73%;涉及专利权及技术类纠纷案件65件,占比4.14%,同比上升1.25%。其他各类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共计173件,占比达11.04%,增幅较为明显。其中,长春、吉林、白城、白山等地区法院分别审理了涉及“乐扣”、“小米”、“华为”、“牛栏山”等一系列国内知名品牌商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运用的多样化和广泛性,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加强审判公开 提升审判效率

      营造法治营商环境,首先要保证司法的公开透明。2018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和吉林智慧法院建设为平台,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公开。在全部已结案件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322件裁判文书外,其他应公开裁判文书,均已全部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公开率为83.27%。

      为强化司法公开,省法院已连续十年坚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同时,全省法院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2018年宪法日,省法院及多家中院均安排知识产权案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庭审。同时,全省法院继续依托新浪互联网平台,加强庭审直播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宣传知识产权审判,全年共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庭审直播137件。

      为促进司法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始终坚持与学术界的良性互动。2018年,除继续坚持与吉林大学共同筹备召开吉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年会外,我省法院还派员参加了“‘一带一路’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与文化多样性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等论坛,利用各种平台公开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听取法学研究工作者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信息交流,提升审判质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辖区内涉及餐饮业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长的客观实际,专门进行了类案分析,经与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形成了调研报告,向公众发布,通过司法公开,对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为构建法治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互联网信息的飞速传播和瞬息万变的市场发展,使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更加急迫,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为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省法院大力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2018年,全省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2.6天、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3.8天,审判周期均短于其他民事案件审理平均值,为权利人避免损失扩大、及时维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争取了有利空间。

      三、坚持公正司法 服务营商环境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更是健康营商环境的最根本需求。2018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严格保护和加大保护力度为司法政策指引,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获得感和幸福感。在延边某科技公司与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侵权者利用与外方主体的合作协议,对定牌加工相关裁判规则进行规避,并通过混淆商标和原产地等方式,利用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在境外进行竞争,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在对合作协议的内容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分析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足了现有裁判规则的适用条件,严格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吉林省企业家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推进吉林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创造了安全可靠的营商环境,为吉林企业走向世界打造了稳定的“大后方”。

      公平正义的实现,不能止步于法院的裁判文书,更要让权利人真实的享有获得感。在裁判侵权赔偿数额过程中,全省法院坚持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真正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损害权益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市场利益状态。同时,正确把握“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积极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在某餐饮公司商标权维权的案件中,我省法院就涉案十余起案件作出了总额二百余万的侵权赔偿判决,就该企业而言,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均居全国前列。在山东某公司诉宋某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更换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并将侵权商品投放市场,其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权利人在刑事案件裁判后,又对侵权人提起了民事诉讼,针对该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果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以违法获利的两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效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此类个案为示范,省法院指导全省法院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统一裁判尺度,整体上提升了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提高赔偿数额的同时,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力度,2018年,全省法院通过即时履行、执行和解和强制执行等方式,共执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千件,使权利人的胜诉判决及时转化为看得到的经济利益,极大的提升了权利人的获得感,提振了创新者、创造者的信心。

      四、大力降本减负 创新保护方式

      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高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法院坚持引导权利人对其合理维权费用积极举证,对于维权所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调查费、取证费、律师费作出合理认定,降低维权成本,激励创新创造。在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据权利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调查协议,依法认定合理维权费用,并在裁判中予以适当保护,极大的减轻了权利人负担,维护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全省法院积极推进以诚信原则为指引、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在审判工作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或者存在故意妨碍证明行为的,依法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同时,全省法院进一步强化对行政管理执法过程中形成证据的应用,确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在相关工作中形成的执法记录、行政决定等相关事实的证据效力,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既有工作成果。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与永吉县某粮食加工厂不正当纠纷一案中,法院对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调查期间的证据予以认定,极大的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五、坚持法治为本 深化审判改革

      打造健康营商环境,必须坚持法治为本。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化我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转化工作,服务和保障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省法院起草了《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目前该讨论稿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讨论通过。未来,省法院将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解读。

      2018年12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东北首家知识产权法庭——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省法院深化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寻求新突破,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中集聚新动能,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中取得新进展,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全方位振兴具有重大意义。长春知识产权法庭现已建立知识产权要素式简案快审机制。截止日前,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2件,审结246件,结案率为61.2%。未来,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将为吉林振兴的核心驱动力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全省法院忠实履行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职责,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全省法院共走访各类企业三十余次,并同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积极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调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推动形成依法保障社会创新、公平有序营商的法治环境。

      2019年,全省法院将以长春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努力建设全国一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为推动新时代吉林高质量发展,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为吉林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8年度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白城市鼎鑫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鼎鑫通讯器材商店门头显要位置使用了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和“HUAWEI”标识,并均冠以“华为专卖”字样。法院经审理认为,鼎鑫通讯器材商店未经华为公司的许可,在其店铺招牌突出使用“HUAWEI”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已超出善意、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界限,故鼎鑫通讯器材商店的突出使用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典型意义】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HUAWEI”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被侵权使用时有发生。通过对不法侵权人依法予以惩处,能够及时遏制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发生,使得商标专用权人能够更好的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二2: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与吉林电视台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电视剧《异镇》发放许可。该电视剧由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出品,后其授权共和祥雨公司和上海木槿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为该剧在全球范围内的发行单位。2015年6月15日吉林电视台与共和祥雨公司签订了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共和祥雨公司将拥有版权的电视剧《异镇》播映权有偿转让给吉林电视台。同日,吉林电视台与共和祥雨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以卫视排名作为付款标准。2017年8月24日,共和祥雨公司与西安利奥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前述电视剧播映合同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全部转让给西安利奥公司。西安利奥公司请求依约支付转让费,吉林电视台以该合同系“收视率对赌协议”,违反多家电视台联合发布的《恪守媒体社会责任 反对唯收视率自律公约》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事主体的行为均应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履行合同,遂判决吉林电视台依约承担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收视率对赌协议”纠纷。在多家电视台联合发布的《恪守媒体社会责任 反对唯收视率自律公约》中倡议“不搞唯收视率论,更不能搞以收视率定价……在电视台购销合同中不签订以收视率和以收视率排名定价、议价的条款”,但该公约并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同时,亦不能禁止签订公约的主体违背该公约内容另行签订协议。文化发展繁荣和精神文明建设亦应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进行。

      案例3: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鑫路医药有限公司、江苏百益制药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中兴联合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通化万通公司系“万通WT及图”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在药品上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其销售范围覆盖了我国大部分省份,已为相关公众熟知。王洪艳于2016年11月28日取得 “万通必康”注册商标,并于2017年3月10日将该商标授权给江苏百益公司生产并销售筋骨宁膏。鑫路医药公司与江苏百益公司签订筋骨宁膏全国销售总代理协议,销售涉案商品。2017年12月2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万通必康”商标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通化万通公司以鑫路医药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告诉,鑫路公司抗辩认为,在其销售当时,涉案商品商标未被无效,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销售者在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能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前,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如果销售者明知该注册商标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则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即便销售者能够提供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刘某与延边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刘某为“高丽村”文字商标权利人,并许可边城酒业使用。该商标经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边城酒业自2007年起开始在大韩民国境内销售“高丽村”白酒。东方生物科技公司2017年5月16日与大韩民国(株)成林签订了一份“OEM”合同书,约定(株)成林委托东方公司加工生产“高丽材”商标的白酒产品,生产加工的该产品全部由(株)成林回购。(株)成林与东方公司自2017年4月以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东方公司协商和确定使用“高丽材”商标的白酒的包装、装潢等设计。2017年6月,刘某发现涉案产品销往大韩民国,遂提起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公司并非单纯接受(株)成林委托就其商标进行产品生产加工,而是在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对产品设计有独立的表意行为,参与产品包装、装潢设计,东方公司的生产行为已不仅仅属于对商标进行物理贴附行为。同时,东方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亦未完整使用案外人在大韩民国申请注册的“高丽材”注册商标,而仅仅突出使用了该商标的与 “高丽村”商标极为近似的汉字部分,故东方公司的涉案生产行为已超出了仅接受委托生产贴附国外注册商标产品而不在国内销售、不具有国内产品来源区分功能的“定牌加工”的范畴。在本案中,东方公司对其涉案生产行为未尽到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且具有对“高丽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侵权故意,故东方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虽不在我国国内销售,但其欲通过规避我国法律规定以达到侵害“高丽村”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不当目的,其行为构成对刘志东“高丽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既有裁判规则,侵权产品虽在我国境内生产,但系受境外主体委托贴牌加工、未在国内销售的,生产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侵权者利用与外方主体的合作协议,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规避,并通过混淆商标和原产地等方式,利用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在境外进行竞争,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据此,人民法院创立新的裁判规则,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5:朴某诉金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金某为珲春市“啊古青酒屋”的经营者。2015年6月,朴某开始与金某联系协商加盟“啊古青酒屋”事宜。后双方签订了《珲春啊古青酒屋加盟合同书》的合同,朴某向金某支付了5万元“加盟费”。朴某为经营饭店租赁了房屋,并按照金某经营的啊古青酒屋的店面风格进行了装修,同时使用“啊古青”卡通形象图形商标及“延吉市啊古青酒屋发展店”的名称进行经营,但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在朴某经营饭店初期,金某向朴某有偿提供了部分专用调料,并对朴某经营进行过一定的指导。后因朴某与金某发生纠纷,双方中止了对《珲春啊古青酒屋加盟合同书》的履行,朴某将饭店牌匾名称更换为“顽固酒家”,卡通形象图形商标则继续使用。朴某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加盟合同书》无效,并要求判令金某立即返还加盟费5万元,并赔偿朴某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系由商标权、经营模式以及监督、管理、技术支持、服务等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关系,符合概括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双方之间形成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但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故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实际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向对方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典型意义】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特许经营活动在各行业广泛发展,尤其在餐饮服务类行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了特别规定,不符合该条例所规定条件的主体,与他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应认定无效。本判决既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又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从司法层面,对保障餐饮服务业的特许经营活动有序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案例6: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与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系第382461号“莱动”注册商标权利人。宋某在其经营的松原市宁江区拉林农机配件商店期间,从河北省保定市王某处购买莱内牌柴油机106台,将其更换“莱动”牌注册商标后,假冒“莱动”牌柴油机进行销售。宋某被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山东华源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在此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宋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放市场的,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判决其按照违法获利数额的两倍确定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恶意串改商标为著名商标,混淆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经营行为有一定的指导和教育意义。

      案例7: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建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6年9月2日,小米公司发现建成通信公司销售外包装上均带有“”字样的产品,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经查,建成通信公司销售的商品,并非小米公司或该公司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成通信公司严重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小米公司“小米”和图形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在宣传和使用中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4年,小米手机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占有率位居第3位,且小米公司的创新力排名世界第35名。建成通信公司严重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获利,扰乱市场秩序,应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搭蹭他人品牌行为的及时裁判,有利于激励创新,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8:王某与永吉县西阳镇丰源粮米加工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系“丰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07年5月30日,王某成立永吉县万昌镇永丰粮米加工厂,经营粮食收购及加工销售。2017年10月,永吉县西阳镇丰源粮米加工厂应客户关某要求,购买600条印有“丰竹”注册商标且其他图案内容基本一致的大米外包装袋。2017年11月1日,永吉县西阳镇丰源粮米加工厂向关某销售案涉外包装袋400条。经王某举报,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吉县西阳镇丰源粮米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永吉县西阳镇丰源粮米加工厂属于擅自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吉县西阳镇丰源粮米加工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丰源粮米加工厂侵害了王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为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人民法院逐步强化对行政管理执法过程中形成证据的应用,确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在相关工作中形成的执法记录、行政决定等相关事实的证据效力。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被人民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极大的便利了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本案的审理,还提升了当地广大农民及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当地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营造了良好环境。

      案例9: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浑江区锦丰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2014年6月15日,牛栏山酒厂与昊泰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昊泰商贸公司在特定区域内使用牛栏山酒厂的相关商标。对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地域内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昊泰商贸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维权请求内容及维权方式。2017年1月18日昊泰商贸与吉林市庆良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侵权调查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昊泰商贸公司将调查牛栏山商品和商标被侵权信息的事宜,委托吉林市庆良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经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浑江分局送检,锦丰烟酒商店销售的涉案商品,并非权利人生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锦丰烟酒商店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昊泰商贸公司依据许可使用合同,有权提起诉讼,依据昊泰商贸公司提供的侵权调查委托协议,对其合理维权费用,裁判予以保护。

      【典型意义】随着知识产权使用样态的不断丰富,除权利人外,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人,亦可依据许可内容,依法进行维权行为。酒类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锦丰烟酒商店销售非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具有主观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0:顺邦公司与双天公司、天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简要简介】顺邦公司系“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装袋机”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086184.8)的专利权人。后顺邦公司发现天兴公司生产销售的“天兴牌9YT-180自动打捆机”使用了上述专利。法院审理认为,顺邦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有效存续,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经现场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案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天兴公司、双天公司认可双方是关联企业、混同经营,结合二公司经营范围及(2017)吉四证民字第5278号公证书证实的内容,法院认定天兴公司、双天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判决天兴公司、双天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案涉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顺邦公司经济损失71万元。

      【典型意义】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农用机械,市场销售受地域、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销售数量不宜简单推算。另外,国家亦针对涉案专利产品发放专项补贴,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实用性与经济价值,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各方对各自产品销售价格所作陈述、正常的利润率、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71万元。法院在判决时并未机械计算被控侵权产品数量和利润,而是充分考虑到涉案专利的特殊性,酌情认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对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了惩罚。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