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专项督导报告应当在结束后7日内发布

04.03.2015  21:23

教育部3月4日发布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出,专项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7日内向社会发布。

 

暂行办法》指出,教育督导报告分为专项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和年度督导报告三类。综合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15日内向社会发布,年度督导报告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向社会发布。

 

据介绍,专项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就《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后形成的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就《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所有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后形成的督导报告;年度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根据一个年度内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的情况,总结形成的督导报告。

 

暂行办法》指出,教育督导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督导过程、督导意见和整改情况。教育督导报告一般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

 

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表示,出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推动国家、省、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有序开展教育督导活动,为依法依规实施教育督导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