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

12.10.2016  17:42

吉建管〔2016〕4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据《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6〕21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下称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建、即将竣工(或已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申报省级示范工地。包括:经我厅考核评定,荣获2015年度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奖牌的项目;2016年的在建工程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6〕21号)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已经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 

(三)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评,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 

(四)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要求,在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检查中,没有不良行为的。 

三、 方法步骤 

(一)项目确定。企业提出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对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可申报省级示范工地。 

(二)现场考核。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内业资料、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三)综合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果发布。对符合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授予“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在我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时间安排 

各地初评:2016年9月22日至10月20日。 

我厅考核评定:2016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 

五、考评分组 

省厅将组成考核评定组,对各地申报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进行考核评定,具体人员和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既是“面子”工程,更是“里子”工程,从外观上解决了社会形象问题,从深层次上讲,促进了建筑业转型发展,实现了两场联动,这是提高施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佳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创建省(市)级示范工地,为全省建筑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积极做好申报相关工作。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考核评分,逐项填写达标考评表,向我厅正式报送申请文件。要组织申报企业准备好相关考核资料,做好施工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对即将竣工或已经竣工的项目,考评时企业要提供内业资料和有关影像资料备查。 

(三)健全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对2015年已经授予省级示范工地奖牌的项目(包括在建、即将竣工或已竣工项目),经考核评定授予省级示范工地证书;对2016年在建项目,经考核评定授予省级示范工地奖牌。对在建的示范工地实行动态管理,下次考评不达标的,取消示范工地资格,收回奖牌。 

(四)考核评定结果应用。对获得省级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将在企业升级、工程招投标和信用等级评价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地于10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请审查表》、《2016年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推荐名单》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申报企业和各地主管部门逐项填写的《考评表》(吉建管〔2016〕21号文附表1—附表5)由各市(州)主管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联 系 人:王  卓 

联系电话:0431—82752559,0431—82752557(传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请审查表 

2.2016年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推荐名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