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盐务管理局协助推动司法机关起诉
全国首例食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成功审结
11月1日,全国首例食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起案件是由省盐务管理局协助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长春市民韩某龙、王某丽、韩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依法支持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本案是在盐政管理部门协助下提起公诉并审结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在全国各类涉盐案件中史无前例,势必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
销售假劣食盐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1月,长春市盐务管理局在全省盐业市场专项清查整顿行动中发现,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龙昌调料行经营者韩某、韩某龙和王某丽3人存在以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案情性质恶劣,长春市盐务局在向省盐务局报告的同时,将案件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经查,被告人韩某龙伙同王某丽、韩某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在长春市光复路经营的龙昌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盐9.45吨。分别销往冷面、熟食、血肠等食品加工网点;2014年11月28日民警在其仓库内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食盐9.7吨。经化验,查获的“高级精制盐”碘含量为0,不能流入食盐市场。2016年5月11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某丽、韩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省盐务局积极协助推动提起公益诉讼
2016年5月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商请省盐务管理局予以支持。为此,10月10日在省盐务局组织了由省消协、长春市检察院和长春市盐务管理局参加的公益起诉意见交流会,充分交换了案情和相关盐业政策法规以及工业盐、无碘盐会对人体造成的严重危害;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的案件类型,它代表的是广大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形式。而被告销售的假冒食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犯罪事实完全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应请法院在刑事判决的基础上,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令被告公开道歉
长春中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二、被告人韩某龙、王某丽、韩某明知其销售的盐系工业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仍进行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3名被告多次将盐销售给其他的商业经营者,其销售对象系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原告请求3名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1日上午,长春中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韩某龙、王某丽、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林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庭审结束后,3名被告均表示不上诉,并面对媒体向公众进行了道歉。
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