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出台行政诉讼工作管理办法

18.08.2015  10: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和制度,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于7月23日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共二十七条,一是明确了应诉行政机关和应诉对象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局、以省局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省局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省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一)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二)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五)省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三是明确了各处室的职责。该办法对法规处和业务处室应对诉讼出庭承担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做到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四是明确了行政应诉的工作程序、行政机关诉讼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理顺了行政应诉的工作流程,把各个环节工作都落到点上,有效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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