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出台政策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省人社厅于近日出台了《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监督举报和奖励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骗保行为。
《行政监督办法》中明确了47种骗保行为,如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中,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属于欺诈骗取行为;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允许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等等。
面对这些骗保行为,《监督举报和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进行实名举报。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人社行政部门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适当延期。《监督举报和奖励办法》同时列出了奖励标准并明确,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对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只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举报人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同时,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举报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社行政部门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
(省厅社保监督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