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起公积金省内异地住房贷款 我市调整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
长春晚报记者 陈琼
自6月15日起,全省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昨日,本报刊发该消息后,有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具体申请条件,长春晚报记者咨询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汇缴状态;
3. 具有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购房合同;
4.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条件。
要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 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
3.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 首付款收据;
5. 经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 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
(二)购买存量住房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 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
3.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 所购住房更名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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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晚报记者 陈琼
昨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23335元。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