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制保障助力“三农”发展--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涉农立法工作综述

07.09.2016  08:32

      古语云:农为邦本。作为农业大省,加强地方性涉农领域立法,对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多年来,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涉农立法工作。特别是去年以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委员会在涉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涉农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积极为全省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目前,全省共制定地方法规192部,其中涉农法规40部。

      近些年,我省低温冷害、洪涝灾害多发频发,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威胁。为了强化防灾减灾工作的法制保障,委员会积极协调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气象机构,把气象灾害防御和水文监测立法项目纳入常委会当年立法计划,并于2013年9月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5年7月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水文条例》。

      综合性涉农法规基础性强、影响范围广、事关农业改革发展大局。但由于行政主体多元,部门利益交错,沟通协调难度较大,单一行政部门往往难以主导。近年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从全省农业改革发展实际出发,牵头起草了《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草案)》等综合性涉农法规。

      我省是典型的缺水省份,节约用水一直是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然而,在依法节水方面,只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农业节水方面一直存在立法空白。为此,委员会提出制定一部全方位的节约用水条例,统筹全省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委员会在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成立了节约用水立法领导小组,由委员会牵头组织调研、论证、起草工作。2010年9月,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新条例从“大节水”的角度出发,极大地推动了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

      耕地质量事关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生产能力的可持续发展。把耕地质量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考虑到这部法规是关系农业农村全局的基础性法规,涉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委员会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牵头启动了耕地质量保护的立法工作。2010年3月,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条例》明确了耕地质量保护的主要责任者,经费使用机制等,为推进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涉农地方性法规草案,委员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紧紧把握审议环节的主动权,不断加强与法规草案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认真研究法规调整的核心内容和焦点问题,力求科学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从全局高度化解意见分歧,确保法规体系科学合理,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实现地方性涉农法规的效力与公正。

      在审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过程中,委员会鉴于畜禽屠宰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向常委会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的审议意见,使有关机构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到无缝衔接,消除监管的模糊地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人参是我省的特色产业。委员会在审议《吉林省人参条例(草案)》过程中,根据人参药食同源的特性,从推动人参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就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和单位对人参质量监管的职责,明确人参条例与森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加强对利用森林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管理等方面,向常委会提出了审议意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有的地方性法规滞后于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还有的与新出台的上位法相抵触。截至目前,在我省40部省本级涉农地方性法规中,2000年以前颁布实施的多达23部。今年年初,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通过梳理发现,有4部涉农法规的内容不符合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的新要求,需要废止;有7部法规因颁布实施后一直未修改或是其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不符合新时期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精神,需要全面修订;还有部分法规的部分内容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改革精神不相适应,需要对个别条款和文字进行修改。同时,一些涉农领域还存在法规空白。针对这一现状,委员会原审采取人大主导、部门参与、第三方介入的模式,正在积极开展清理工作。

      助力全省“三农”发展,立法保障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