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岂能从“裁判”变垄断推手
省级电信监管部门成垄断牵头者,堪称执法犯法,这已涉嫌行政违法。它也是种警醒:反垄断调查工作也理应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等行为倾斜,对行政垄断的惩治力度该随着容忍度降低而提升。
国家发改委网站日前发布通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目前云南省发改委已督促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整改,并对涉事四大电信运营商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
电信运营商搞“无预存话费”、“无在网时限”之类的促销,本是正当的市场竞争。对电信主管部门来说,其职责该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运营商出现垄断行为时依法查处;如果运营商在赠送环节出现恶性竞争苗头,那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约,谁违反处罚谁就是。
可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却从裁判变成“破坏秩序的带头大哥”,组织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四大运营商达成“价格同盟”,甚至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逼其执行垄断协议,以至于构成横向、联合垄断,这直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省级电信监管部门执法犯法,牵头搞垄断,让人瞠目,按照“国家机构通过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的禁止、限制或排斥”的定义,其行为已构成行政垄断。而其持续时间之长也让人惊诧:据了解,早在2009年8月至10月,涉事协议就已形成。这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无疑不容小觑。如今,在行政干预下参与抱团垄断的几大运营商已遭处罚,可作为推手的涉事管理部门却只是被责令整改,这显然与其责任分量不匹配。
行政垄断比自然垄断、经济垄断的危害性更大。《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就在前两天,我国首例行政垄断行政诉讼——深圳企业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案二审公开审理,引发舆论关注,足见公众对行政垄断危害性的警惕。
就眼下看,对政府部门涉嫌行政垄断的处理,往往与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失衡。《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没有处罚权,只能向其上级建议。
这也导致对行政垄断主体的处理问责不尽如人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就曾坦言,《反垄断法》实施多年来,对于涉嫌行政垄断的部门作出处理的并不多,因为“压力和阻力都比较大”。像有的地方因规定“本省客路桥费半价,歧视外地车”被调查,也只是中国反垄断调查首次涉及行政机关。像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行政准则,涉嫌行政违法,处理也有赖于其上级部门追责,或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内蕴诉求就是,权力之手不能过度干预市场,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在此情境下,反垄断调查工作也理应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等行为倾斜,对行政垄断的惩治力度该随着容忍度降低而提升,让政府部门明晰权责边界,收回伸向市场之手。
(责任编辑:贾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