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将快递企业监管纳入《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近日,《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正式印发。《合作备忘录》是吉林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牵头,中央文明办等38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达成的一致意见。《合作备忘录》包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措施、各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由52个部门联合签署。
《合作备忘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措施部分,对快递企业协同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文件规定“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同时,将此项措施纳入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协同监管措施内容。针对快递企业协同监管措施的提出,将显著增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
同时,为了做好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吉林局已经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监管效果。一是开展了快递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遏制无证经营快递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二是部署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开展随机抽查培训。三是积极开展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从做好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做好信用评定和评定结果的利用、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等五方面开展工作。
下一步,吉林局将抓住《合作备忘录》出台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协同监管措施,积极开展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有序竞争的行业发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