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鼓励市民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9.06.2017  14:51

  环境保护从来都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赋予了公民环境举报的权利。为了支持和鼓励环境举报,第十五条又规定了:“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吉林省四平市前两天下发了《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通知》,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方面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通知》明确了十三种环境违法行为情景: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以及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工业企业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八)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九)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这类企业被取缔后恢复生产的;

  (十)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一)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或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十二)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通知》指出,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者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基本违法事实证据(如照片、视频等)。有奖举报奖励的对象为第一(时间)举报人。经环保部门查证核实做出行政处罚后,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影响情况,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0元的奖励,最高可奖励1万元。

  举报环保违法行为的途径有4种,分别为:

  (一)电话举报:(0434)12369

  (二)微信举报: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

  (三)来信来访举报:四平市环境监察支队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1号,

  邮政编码:136000

  (四)网络举报:http://hbj.sip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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