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促公正 白发老人拄拐到长春市检察院送锦旗
一面锦旗:上书“监督捍卫正义,审判维护公平。”
一番感谢:“多亏了为人民负责的检察官,让我们的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对待,挽回了损失,抚慰了心里的创伤。”孔庆君的家人激动说:“终于有了一个说法,我们内心充满感激,人民检察官真是好样的!”
一位老人:近日,长春市检察院控申接待中心接待了一名特殊的当事人,他由家人搀扶陪同,满头银发,手拄单拐,步履蹒跚,要求与办案人见面。老人叫孔庆君,是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他骑自行车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导致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双膝经过手术固定治疗,至今无法正常行走。他在与被告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诉讼中,一、二审和再审均被法院认定为不构成伤残。这样的判决结果,他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于是,孔庆君想到了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名检察官:孔庆君老人要求见面的办案人,与他素昧平生。他其实是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第六室主任检察官王志会。当时在接手办理孔庆君申请监督案件时,王志会通过严细认真地阅卷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份结论迥异的鉴定意见法院如何采信:当事人孔庆君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伤情被评为十级伤残,而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并没有评定伤残等级。法院据此判决看似并无不妥,可是孔庆君为什么不服判决一直不停地上诉、申诉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王志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带领第六室人员开始深入调查。经查发现,目前,各省对于髌骨骨折并经过手术固定治疗能否评定伤残等级问题,鉴定标准不尽相同。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专家意见》和长春市法院制定的《关于当前长春地区诉讼案法医类鉴定中存在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协调的会议纪要》中均指出,“髌骨骨折…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该案中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是由吉林正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该中心主任在《会议纪要》上进行过会签,但该案鉴定人在庭审中称会签是该主任的个人行为,如果按那个文件的精神够十级没问题,但自己不执行该文件,根据孔庆君伤情的实际情况,鉴定人认为,孔庆君双髌骨骨折未达到伤残等级。区、市、省三级法院均认为,吉林正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原审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由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且原审中鉴定人也出庭接受质询,故该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虽然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应该将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定为十级伤残,但是《会议纪要》并不是伤残评定的直接法律依据,驳回了孔庆君要求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市法院2015年2月26日审理的德惠市某公共公司与杜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杜某被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二审法院委托吉林大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杜某左髌骨骨折术后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被长春市中级法院院采信。
一份再审检察建议:办案人王志会向资深法医、专家咨询后认为,虽然《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不是法律规定,但属于行业规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鉴定机构均应借鉴执行两项文件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据“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具体到本案,法院因为《会议纪要》并非伤残评定的直接标准和法律规定,没有对第一份鉴定意见进行采信,而是对第二份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违背了正常的逻辑推理和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两起案件系相同时期、相同伤情、相同法院进行终审审理,理应体现同案同判。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单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尚能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为法院采信,而孔庆君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却不能评残,二审法院在两起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和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显失公正。
王志会郑重地把调查过程和结论意见向主管检察长王禹做了汇报。王检认为,孔庆君案很有典型意义,应将此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院里决定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列席此次检委会。会上,各位委员和代表们各抒己见,与会的刘亚利专委也是在《专家意见》上会签的专家之一,她认为,该会议纪要对长春地区及全省法医临床鉴定的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应当作出监督决定。最终,各位代表和委员一致认为,一个法院对相同伤情作出不同判决,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检察委员会决定,向长春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份再审判决:长春市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终,孔庆君案开庭再审。法庭上,孔庆君及家人认真聆听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内容简明扼要,说理性强,语言铿锵有力,很多内容都被法院的判决书引用,他切身感受到检察官高超的办案水平。2016年11月18日,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并改判保险公司、被告段某赔偿孔庆君共计10.9万余元。
一案释义:该案的成功改判,挽回了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才实现了该案件与类似案件的同案同判,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是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